2025 年3 月26 日,本院根据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经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有 36684860■■■★◆.48 元(不含职工债权)■★,管理人核实的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价值为零,且无人提出和解◆★◆★、重整申请,加之债务人已停止经营多年◆■★■★◆,已无重整的可能。为此◆◆★■■,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垫付开支破产清算费用数千元,财务审计费 6000 元,刻印章★★■、发布公告◆★、交通费若干元,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破产费用无法支付◆◆■◆★,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 年6 月17 日裁定宣告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