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成都国企内控管理律师-成都国企管理律师-成都国企法律师-林健律师团队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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